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工作办法的通知

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市乡村振兴局发布时间:2021-05-14 08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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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,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。

    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、及时、高效的原则,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予公开三种属性。属于主动公开的,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。

    第四条 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,管理、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。

   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,根据公文的内容,对照《条例》的要求,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;属于不予公开的,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。

    第六条 在审核公文时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审核草拟科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,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。

     办公室认为草拟科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《条例》的要求,可以协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属性;协商不一致的,可以提出审核意见,由公文签发人确定。

   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,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的意见后,再确定其属性。

   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,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。公文签发后,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。

   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。

   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,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照其属性,将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不予公开的信息登记备案。属于主动公开的,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局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、办事指南、统计数据、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,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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